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获得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我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我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25名的单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为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五)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7-15人(单数)组成。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培养单位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各层次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审核培养方案;
(四)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达到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学位:
1.思想政治表现合格;
2.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3.专业核心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三)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学位:
1.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2.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期限内。
(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学位:
1.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2027年起调整为: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2.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4.在取得毕业证书次年内(仅一次)。
第十四条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取得毕业资格。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达到申请学位应完成成果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完成成果做出相关规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作为资格审核的依据。
(三)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外审、答辩。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取得毕业资格。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达到申请学位应完成成果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对本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完成成果(含实践成果)做出相关规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作为资格审核的依据。
(三)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并通过外审、答辩。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单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直接报送材料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八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最迟应在学业年限期满后1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经导师推荐,申请相应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办理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审核的相关手续,并向研究生学院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研究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送专家评阅。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学院或者相关培养单位组织。
(一)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校外送审。如论文需保密,须在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确定密级,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可酌情在保密范围内评阅。
(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依据其写作形式使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其姓名应当保密。
(四)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档为:
A:同意参加答辩(评分≥80分)
B: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70分≤评分<80分)
C:重新送审(60分≤评分<70分)
D:不同意参加答辩(评分<60分)
原则上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专家评审。评阅结果处理如下:
1.评阅结果都为A或B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修改完善后参加当期学位论文答辩。
2.评阅结果有1个C或D,而另一个为A或B时,另聘请一位专家评审。加审结果为A或B方可参加当期学位论文答辩;其他情况不能参加答辩。
3.评阅结果为2个C,或者1个C和1个D时,研究生须对论文认真修改3个月以上,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4.评阅结果为2个D时,研究生须对论文全面修改6个月以上,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学位论文评审仍未通过,则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践成果评阅具体细则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一)答辩委员会由3-7名(单数)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和1名答辩秘书组成。其中设答辩委员会主席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外专家,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答辩前3天将答辩委员会组成报告提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能组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规则。
3.答辩。
4.答辩委员讨论并就是否达到毕业论文水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投票,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答辩未通过者需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或者重做,至少3个月后再次申请送审评阅与答辩。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最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结论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告知书,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书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位申请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生效。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境外个人,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制定独立细则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经贸学科〔2022〕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