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培养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
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
制。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
作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单位、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
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研究生学习年限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术型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制定,专业型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专业类别制定,分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可按领域制定。培养方案由所在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研究生培养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在培养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达到学术成果相关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和培养计划
第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两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职责见《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河北经贸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导师的,接收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学位点,接收导师应具有学生所在学科(专业)招生资格。
(一)更换导师条件
1.原导师调离或失去导师资格;
2.原导师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3.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二)更换导师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2.经原导师和拟接收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批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3.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在管理系统更改导师信息。
第十条培养计划制定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在导师的指导下,于两个月内按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学位(毕业)论文等作出计划安排。
(二)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遵照执行。如需修改,应作出变动说明,经导师审定同意后,提交培养单位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章培养环节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不高于30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分参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课程学习结束后,须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考核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治学态度、组织纪律及学术诚信等。
2.课程学习:考核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分情况。
3.科研/实践能力:学术学位研究生考核科研实践课完成进度,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专业实践课完成进度。
4.身心健康:考核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表现等。
(二)中期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完成。因不可抗因素申请推迟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本人须明确推迟时间,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后,方可申请。
(三)中期考核程序
1.培养单位组织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实行导师回避制。另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及整理考核材料。考核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中期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阅读的文献资料、参加的学术活动、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接受考核小组提问。
3.中期考核小组应听取研究生答辩,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方案落实等情况,通过无记名方式给出考核结论。
4.培养单位应在中期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其他相关资料由培养单位保存。
(四)中期考核结论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科研实践或专业实践取得一定进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继续完成学业。不合格者,可于3个月后,12个月内申请重新考核;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五)中期考核异议处理 若研究生或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实名书面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在受理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若研究生或导师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实名书面申诉,研究生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裁定。
第十三条学位(毕业)论文开题
(一)开题时间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开题答辩通过的时间至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应间隔至少12个月。
(二)开题程序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实行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组织答辩、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三)开题答辩
1.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开题答辩小组,小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小组成员名单于开题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开题答辩由答辩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对选题、主要结构、预期目标等情况进行汇报,同时接受答辩小组提问。
3.答辩小组应听取研究生答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无记名方式给出答辩结论。
4.培养单位应在开题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结果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其他相关资料由培养单位保存。
(四)开题结论及处理
开题评议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认为有重大缺陷的,开题报告评议结果为不通过,重大缺陷包括选题不恰当、主要结构不合理及预期目标无实际意义等。不通过者须在两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者,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开题。
(五)特殊情况处理
1.研究生有且只有一次申请延期开题的机会,申请延期需在正常开题前得到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后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开题的,当次开题记为“不通过”。
2.学位(毕业)论文有涉密情况的,须在开题前办理涉密申请,并将《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保密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开题答辩通过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题,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更换选题申请表》,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重新进行论文开题。
第十四条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
(一)预答辩时间 研究生预答辩一般应在第五学期完成。
(二)预答辩程序
1.培养单位成立预答辩小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小组成员名单于预答辩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预答辩前十天,研究生将论文提交相关专家审阅。
3.预答辩由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向预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同时接受提问。
4.预答辩小组成员对论文的选题意义、结构安排、研究方法、关键性结论以及立论依据等作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无记名方式给出预答辩结论。
5.预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其他相关资料由培养单位保存。
(三)预答辩结论及处理 预答辩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培养单位审核预答辩结
论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答辩人至少3个月后再次申请预答辩。
第十五条毕业及申请学位
(一)研究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准予毕业。
1.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他培养环节,获得规定学分,中期考核合格;
2.通过学位(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答辩。
(二)毕业论文答辩流程、答辩委员会构成等参照《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取得毕业资格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按学校学位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级研究生入学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校研字〔2008〕1号)、《河北经贸大学学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校研字〔2012〕8号)、《河北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校研字〔2012〕9号)、《河北经贸大学学术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校研字〔2012〕10号)、《河北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校研字〔2012〕11号)、《河北经贸大学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办法》(校研字〔2012〕12号)、《河北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办法》(校研字〔2012〕13号)、《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冀经贸研〔2023〕28号)、《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管理办法》(冀经贸研〔2023〕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