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质量,完善研究生学位授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质量保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结论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复核申请。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直接作出复核不通过的决定,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研究生学位论文初审评阅结果为2个D或者1个C和1个D的;
2.研究生收到学术评价结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可直接作出复核不通过决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条学术复核程序
1.研究生及其导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术复核小组进行审议,学术复核小组由3-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必须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长)和至少1名校外专家,另设秘书1名;
3.研究生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进行复核答辩,详细陈述复核理由;
4.学术复核小组对复核结果作出决议;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2-5中,提出复核申请研究生的导师应回避。
第五条以复核方式通过学位论文评价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