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的住宿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均需在我校研究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况不在学校公寓住宿(新生)或退宿(老生)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须缴纳全部住宿费。
二、研究生在公寓住宿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每学年开学,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住宿费。交清学宿费的研究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其奖学金。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研究生,可以在入学时申请不在学校公寓住宿或在学习期间申请退宿:
2、家在我市,家庭有病人、老人需要本人长期照顾的;
1、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不住宿审批表》或《研究生退宿审批表》(一式三份);
2、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在《研究生不住宿审批表》或《研究生退宿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培养单位公章;
5、《研究生不住宿审批表》、《研究生退宿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校园服务中心、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留存保管;
6、各培养单位分别于每学年暑假前两周及开学后一周内填写《研究生退宿情况汇总表》和《研究生不住宿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学院备案。
七、如果获准外出住宿,本人承诺与培养单位保持紧密联系,按学校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培养单位不负责专门通知本人各项事宜,因不能及时得到信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由本人完全承担。校外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本人应及时通知培养单位。校外住宿期间产生的一切纠纷,及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申请退宿并获得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安排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