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05 点击数: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7〕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一)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专业基本功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培养方案各环节学习任务,各科总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25%。

3. 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符合毕业及申请学位条件。

4.在校期间取得下列荣誉(成果)之一:

(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荣誉称号;

(2)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获得校级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5)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我校科研处确定的四档(含)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

(7)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

(二)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所修课程有补考记录者;

3. 未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评选名额

各培养单位评选推荐名额为本单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四、评审原则和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衡量的原则,特别要注意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与其他方面的表现结合起来考察,真正评出品学兼优的毕业生。

(二)评审程序: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工作于每年四月进行,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按时间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提交佐证材料;

2.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本单位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

3.研究生学院复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后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

4.学校对获奖者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五、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1.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查证属实的;

2. 当年因故未能正常毕业和未按规定获得硕士学位者。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研字〔2014〕15号)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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