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入伍、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