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学生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办法。
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为基数,以每生每年18元的标准由校财务和学校学生助困资金各出一半,作为此项资金。其中,每年拨付额的6%作为管理经费。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专门账户管理。
在校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身故,学校确实负有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学生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学校确实负有责任的,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治疗。紧急情况可在就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治疗。在扣除50元以后按80%补助,补助金一般不超过4000元。
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学校不予补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学校不予补助:
2、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者;
5、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导致伤害者;
6、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运动、武术比赛、驾驶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者;
7、《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1、指定医院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2、若指定医院条件限制,学生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学校方可给予补助。
3、学生遇急诊就医时,可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但复诊时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
4、以上指定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指定的公立医院,但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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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病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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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认为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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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意外伤害身故、意外医疗、住院治疗补助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