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05 点击数: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经贸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入学手续的办理,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按期入学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准予其办理入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各研究生培养部门一起来开展,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研究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部、所)报到注册。因病不能如期注册的,可凭当地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暂缓2周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注册期限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取消其学籍。

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招收的研究生,按照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培养目标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学制分为2年制研究生和3年制研究生。其中,2年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4年(含休学和延期);3年制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和延期);3年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含休学和延期)。

第七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按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具备毕业资格,未能按期修满规定学分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按肄业处理。

第八条 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3年制全日制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提前1年毕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按《河北经贸大学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所修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各学期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培养档案。

第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所开设的课程,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可以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开设的课程,公共课、专业课考核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可以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所规定的课程,对于个人修读的未列入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其他课程,学校不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成绩分为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其中总评成绩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其由平时成绩的30%、期末成绩的70%综合而成。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依据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情况给出。

研究生总评成绩未达到获得课程学分规定的,第1学期的课程不允许补考只允许在第3学期重修1次;第2、3学期的课程只允许在下学期初补考1次。重修与补考仍未达到要求的,延期毕业并再次重修未达到要求的课程。重修与补考,应在研究生成绩库和个人培养档案中加注标记。

考试期间,研究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极其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以缓考,并在下学期开学后补考。补考成绩不加注补考标记。研究生无故缺考,该门课程的期末成绩按0分记,并按规定重修或补考,重修或补考成绩要加注相应标记。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重修与补考成绩,应加注相应标记。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研究生在校所修学分,自修得该学分年份起,7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通过重修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2年内,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在其个人培养计划修读课程范围之内的,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3年制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考核通过的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2年制研究生实行答辩资格审核制度,审核通过的可获得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答辩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延期毕业。

第十六条 学校推行“创新学分”和“以职(执)业资格证书置换学分”制度。按照学校的规定,学术学位研究生所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所获取的符合规定的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以置换相近课程的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河北经贸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试行“科研创新学分”的规定》和《河北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试行以“职(执)业资格证书置换学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努力提升自身的诚信与学术道德修养,对于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失信行为,要记入其本人档案,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存在论文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据《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缺勤论。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勤时数达到所修课程课时15%的,任课教师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缺勤时数达到所修课程课时25%或请假时数达到所修课程课时30%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的研究生,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重修本门课程或参加补考,所获得的考试成绩,做重修或补考标记。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病假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研究生请假,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的由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的,由研究生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定期向研究生学院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的,各培养单位应当在2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附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及时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缺勤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单交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存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不得以在校生的身份重新报考本校或外校的研究生。有重新报考研究生意愿的,需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正常毕业不足1学年(含)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含推荐免试、单独招考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当予以退学的;

(六)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6周(含)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正常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六)休学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应当提前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研究生,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年制全日制研究生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在每年9月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进入论文撰写阶段,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允许其提前毕业,并由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毕业条件、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参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的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依据《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入学时,将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转入学校,否则不予学籍注册。

第四十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三助”(助管、助教、助研)工作。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规违纪,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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